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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

发布:admin 发布时间:2019-12-23 浏览:4069次




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


扬府办发〔2018114


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扬州市 2018-2019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的通知
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化工园区、生态科 技新城、蜀冈-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:


《扬州市 2018-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 案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


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



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12 12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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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 2018-2019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


根据《长三角地区 2018-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 坚行动方案》《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等文件,制 定本行动方案。


一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


2013 年实施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以来,扬州市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推进,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持续改善。2017 年, 扬州市细颗粒物(PM2.5)年均浓度为 54 微克/立方米,较 2013 年 下降 23%,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。然而,当前区域大气环境形 势依然严峻, PM2.5 浓度明显高于区域平均水平。季节性差异明 显,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。


扬州市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的关键在秋冬季,频繁发生的重污 染天气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。当前扬州市大气治理 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,结构性污染突出,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 性不强,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相对滞后。据国家气候中心、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预测结果,2018 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大气 污染扩散气候条件总体偏差,进一步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。 为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,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、更大 的工作力度,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,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,深 化区域联防联控,着力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。各地要充分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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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、紧迫性,进一步抓 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,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。


二、总体要求


主要目标:全面完成 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;秋冬季期间 ( 2 0 1 8 1 0 1 日 至 2 0 1 9 3 3 1 日 ), 扬 州 市 P M 2 . 5 平 均 浓 度 同比下降 3%(61 微克/立方米)左右,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。基本思路:坚持问题导向、靶向施策,针对扬州市秋冬季大 气污染的突出难题,全面推进产业结构、能源结构、运输结构和 用地结构调整优化;深入实施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,压减化 工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,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,推进 城市建成区散煤整治,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,加 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,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,实施挥发性有机 物(VOCs)、工业炉窑、柴油货车专项治理行动;加强重点时段 区域联防联控,强化重大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、主要输送通


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,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,严格督查问责, 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。


三、主要任务


(一)调整优化产业结构


1.加快编制“三线一单”。2018 12 月底前,编制完成扬州 市“三线一单”(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和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),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、生产工艺和产 业目录,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、淘汰和禁止目录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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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推行区域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,新、改、扩建钢铁、石化、 化工、焦化、建材、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,应满足区域、 规划环评要求,其中化工、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 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 信息化委、国土资源局配合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落实。 以下均需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落实,不再列出)


2.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 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,2018 12 月底前,关停扬州联合安邦 颜料化工有限公司,加快推进扬农化工、联环药业、金豹皮革等 企业搬迁进程,2019 10 月底前,全面实施停产。(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环保局配合)


3. 严控“两高”行业产能。严格控制钢铁、铸造、建材、有 色金属等行业产能,严防“地条钢”死灰复燃。(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环保局等配合)


加大铸造行业整治力度。组织全面排查,2018 年底前制定整 治方案,列出清单。对靠近居民区、环保不达标、不符合建设用 地规划要求、厂房简陋、生产设备落后、高耗能的铸造企业,依 法清理整顿;对在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的铸造企业,推进企业实施 节能绿色技改,清理低熔化率、短炉龄焦炭熔炼炉,淘汰低端低 效铸造工艺,熔炼工序根据铸件产品特性鼓励选择使用清洁能源。2 0 1 9 1 2 月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整 治 。(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, 市 发 展改革委、环保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等配合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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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建材行业综合整治。2018 12 月底前,对建材行业开 展排查整治,制定整治方案,列出清单,实施分类整治,确保稳 定达标排放,整治无望的实施关停。(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 化委、建设局、环保局、工商局等按职责负责)


开展有色金属行业综合整治。2018 12 月底前制定方案, 列出清单,实施分类整治。(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,市发展改革 委、环保局等配合)


4.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。进一步规范沿江 地区化工产业发展,实施压减、转移、改造和提升计划,严禁在长 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 业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市化工园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,做好化工 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工作。有序推进化工企业“四个一批”工作,2018 年底前,坚决完成省下达关停转移 52 家化工企业的目标任务。


(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环保局等配合)5.全面推进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。建立“散乱污”企业 动态管理机制,明确“散乱污”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。201810 月底前,完成“散乱污”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,按照“先停 后治”的原则,实施分类处置。对关停取缔类的,切实做到“两


断三清”(切断工业用水、用电,清除原料、产品、生产设备); 对整合搬迁类的,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;对升级改造类 的,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,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 入运行。坚决杜绝“散乱污”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“散乱污”项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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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异地转移、死灰复燃。2018 12 月底前,列入关停类的实现 “两断三清”。(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、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、环保局牵头,国土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建设局、扬州 供电公司、扬州市自来水公司参与)


(二)加快调整能源结构


6.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。采取综合减煤措施,重点削减非 电煤炭消费总量。相比 2017 年,2018 年扬州市煤炭消费总量削 减 20 万吨以上。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,新建大型燃煤机组实行 容量和耗煤量等量或减量替代。积极推进煤炭集中使用,2018 年 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占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达到 65%以上。制 定专项方案,淘汰能耗、水耗、环保、安全等不达标 30 万千瓦以 下燃煤机组。制定各类工业园区“一区一热源”行动方案,30 万 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,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,推 动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 合。(市发展改革委牵头,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环保局配合)


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。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 户,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。对现有 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,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,纳入


“压非保民”清单。对新增“煤改气”工业项目,要坚持增气减煤 同步,以气定改,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,有序实施。(市发展 改革委牵头,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环保局配合)


7.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。对燃煤锅炉(含茶水炉、经营性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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炉灶、农村生产水产养殖、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)开展拉网 式排查,确保无死角、无盲区。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,2018 12 10 日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,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。


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质监局、农委、 农机局等配合)


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。坚持因地制宜、多措并举。 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,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,加快 热电联产、超低排放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,淘汰管网 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。2018 12 月底前,扬州市基本淘汰每小 时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,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 燃煤锅炉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质 监局、农委、农机局等配合)


积极推进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,达到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。2018 12 月底前,扬州市完成 5 台、680 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。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,2018 12 月底前,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,原则上改 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/立方米,并符合相应的锅 炉安全技术要求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、 质监局委参与)


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。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,全 面掌握锅炉规模、分布、燃料、炉型、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 况,建立管理台账,制定专项整治方案。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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册,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。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 用锅炉,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,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。 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。对于现有生物质 锅炉,逐一开展环保核查,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 锅炉的,实施拆小并大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 信息化、质监局委配合)


8.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。结合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”划 定调整,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。2018 11 月 底前,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、餐饮烧烤、流动摊位等使用 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,建立台账,制定“煤改 电”“煤改气”整治方案,拉单挂账,逐一销号。2018 12 月底 前,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。逐步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, 纳入网格化管理,严肃查处违法行为。(市工商局牵头,市发展改 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质监局、环保局、城管局配合)


(三)积极调整运输结构


9.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。2018 11 月底前,出台运输结构调 整方案。开展涉煤炭、矿石、砂石、水泥、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 运输结构摸底调查,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、 水路、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,责令其 2019 3 月底前完成整改; 具备水路、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,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。2019 年起,秦邮特钢、中信泰富、恒润重工等 3 家钢铁企业禁止 汽运煤炭和矿石,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、华电扬州发电有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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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公司等 2 3 万千瓦电力企业禁止汽运煤炭;江都港区的矿石 等大宗散货全部改由水路运输。以集装箱、商品汽车为重点,加 快推进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,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 比增长 10%以上。(市发展改革委、交通运输局牵头,市财政局、 环保局配合)


10.加快车船结构升级。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。2018 12 月 底前,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2200 辆标准车,其中,市区新增 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 242 辆。制定公交、环卫、邮政、出租、通 勤、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方案,201812 月底前全市电动公交比例达到 59.8%。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 设施建设,2018 年底前,全市建设 500 个公共充电桩。加快淘汰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、


“油改气”老旧燃气车辆。港口、机场、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 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。推进船舶更新升级,全 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;严格执行船舶强制 报废制度,提前淘汰使用 20 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5 艘;推广电 力、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。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, 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。(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 头,市交通运输局、财政局、城管局、环保局、发展改革委、公 安局、商务局、工商局、邮政局等配合)


11.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。推进机动车“天地车人” 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。2018 12 月底前,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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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统平台建设,形成国家、省、市遥感监测、定期排放检验 数据三级联网体系,实现监控数据实时、稳定传输。(市环保局牵 头,市交通运输局、质监局配合)


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,按省下达任务开展新生产的车(机) 型系族的监督检查。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,排放检 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,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 情况,查验污染控制装置,开展上线排放检测;环保部门要加强 监督指导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交通运输局、质监局配合)


加大路检路查力度,形成环保部门检测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、 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,加大路检路 查力度,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、货物集散地、公安交 警执法站、公路超限检测站等,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,环保部 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、车载诊断系统(OBD)、尾气 排放达标情况等。开展入户监督抽测,对物流园区、货物集散地、 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、公交场站、长途客运站、施工工 地等车辆集中停放、使用的重点场所,采取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 等方式,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。(市公安局、环保局牵头,市 交通运输局、质监局配合)


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。2018 10 月底至11 15 日,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、物流货运通道、进沪主要卡 口等,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、全方位管控。对超标 排放等违法车辆,一律依法从严处罚、劝返,并要溯源、曝光车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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辆制造企业、排放检验机构、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。 (市公安局牵头,市交通运输局、环保局配合)


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。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、异 地车、注册 5 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、视频图像和检 测报告,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、 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,依法严厉处罚,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公 安局、质监局配合)


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(I/M 制度)建设工 作。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(M 站),加 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,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。环保、 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,实现数 据共享和封闭管理。(市交通运输局牵头,市环保局、质监局配合)


12.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。2018 12 月底前,完成非 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,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。低排放控制 区、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, 港口、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。 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交通 运输局、城乡建设局、城管局、农委、农机局、水利局、质监局 配合)


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,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、公 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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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造;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 停泊期间,应使用岸电。2018 年底前,扬州沿江 50%以上主要港 口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,内河 20%以上干线航道主要 港口码头(500 吨级以上)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。推广地 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,2018 12 月底前,扬泰机场启 动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,制定设备启用计划并有序推 进。(市交通运输局牵头,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 局、环保局、扬州海事局等参与)


13.加强油品监督管理。2018 10 1 日起,全面供应符合 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。2019 1 1 日期,禁止销售低于国六 标准的车用汽柴油,实现车用柴油、普通柴油、部分船舶用油“三 油并轨”。对储油库、加油(气)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 督检查,对高速公路、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(点)销售车用尿 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。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 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,内河和长江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 的油品。(市发展改革委牵头,市质监局、财政局、工商局、商务 局、环保局等参与)


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,以超标重型柴油车、群众举报、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, 以城乡结合部、高速公路、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 重点,认真开展线索摸排、暗访检查、深挖细查,确保发现一起、 查处一起、严惩一起。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,要逐站核查、挂牌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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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办、逐站销号,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。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 制,逐级压实责任,防止死灰复燃。(市工商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 委、质监局、商务局、交通运输局、环保局等配合)


(四)推进面源污染治理


14.加强扬尘综合治理。开展降尘量监测,2018 12 月底 前,各县(市)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,每月上传数据报省环境 监测中心。严格降尘考核,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 5 /月·平方公 里,每月对各县(市、区)降尘量排名考核。(市环保局牵头)


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。2018 11 月底前,建立施工工 地动态管理清单,完成扬尘整治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、 物料堆放覆盖、土方开挖湿法作业、路面硬化、出入车辆清洗、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“六个百分之百”。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 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,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联网。各类长距离的市政、城市道路、水利等线性工程,实行分 段施工。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“文明施工”管理范畴, 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,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;将扬尘管 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,情节严重的,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;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,依 法严格处罚,拒不改正的,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。大力推进道路 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,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。(市城乡建设局、 交通运输局、公安局、环保局、城管局、房管局、水利局、园林 局按各自职责负责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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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堆场扬尘整治。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、矿石 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,新建码头严格按照《煤 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》(JTS 156-2015)有关要求,建设 防风抑尘设施设备。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 方式。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,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 业。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,防止抛洒滴漏。大型煤炭、 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。(市交通运输局牵头,市环保 局配合)


15.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,2018 12 月底前,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%。强化地方各级政 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,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,充分利用卫 星遥感、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,加强“定 点、定时、定人、定责”管控。自 2018 10 月起,开展秋收阶 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。(市农委牵头,市环保局、农机局配合)


(五)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


16.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。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 可证核发管理工作,对钢铁、水泥、砖瓦、铸造、石化、化工等 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,摸清产业规模、生产工艺、治污设施、 排放情况,2018 12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。(市环保局牵 头)


17.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。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, 烧结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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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50 毫克/立方米,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 1050150毫克/立方米;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,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、输 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;实施清洁运输,大宗物料和产 品主要通过铁路、水路、管道、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汽车等方式运输。2018 12 月底前,扬州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、中信泰富特种材料公司、恒润重工 3 家企业启动超低排 放改造工作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 交通运输局、海事局配合)


18.实施砖瓦行业深度治理。推进砖瓦行业深度污染治理,按 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,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 设施进行升级改造。2018 12 月底前,完成砖瓦企业脱硫、除 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,未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。(市 建设局、环保局牵头)


19.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。火电、钢铁、水泥、砖瓦、建材、 铸造等重点行业,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,实施封闭储存、密闭 输送、系统收集,所有物料(废渣)储存、装卸、破碎、输送及 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。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,包括 企业名称、排放节点、污染物种类等,2018 10 月底前,建立 管理台账,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;12 月底前,完成重点企业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。(市环保局牵头,市发展改革委、经 济和信息化委、交通运输局、海事局配合)


20.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。以钢铁、有色、建材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