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》编制说明及解读
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》编制说明及解读
一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,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,并进行管理。
二、编制背景
当前《扬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》为2009年修订版,但随着2011年、2013年扬州市行政区划的持续调整以及扬州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,现行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已不能满足城市管理的需要,亟需对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重新修订。
三、编制过程
1、2016年7月,我局通过招标的方式与扬州市职业大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委托扬州市职业大学编制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。
2、2017年3月,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论证会,对《方案》(草案)进行了讨论。2017年7月,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《方案》进行了评审。
3、2017年9月,市环保局向广陵区、邗江区、江都区人民政府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生态科技新城、蜀冈-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,市公安局、交通运输局、规划局、城乡建设局、城市管理局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、国土局等单位发出征询意见函,共收集反馈意见20条,其中“功能区边界划定”类7条,“功能区区划补充”类2条,“功能区划功能调整”类11条,已全部进行现场勘察、核实及完善。
4、2017年10月,在环保局网站对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予以公示,公示期5个工作日,未收到反馈意见。
5、2017年11月,编制单位结合各地区(单位)反馈的修改意见,对方案进行了修改,由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在个别细节修改后,形成《方案》(报批稿)。
四、编制情况
1、技术支撑:《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》(2011-2020);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GB/T15190-2014;《扬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》(1995年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,2009年第二次修订);《江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》(2011年)等。
2、区划范围:本次扬州市区(城市规划区域)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包括规划区640平方公里(以扬溧高速、启扬高速、京沪高速、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,不含乡镇),包括广陵区、邗江区、江都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蜀冈—瘦西湖风景名胜区、生态科技新城及规划区外主要乡镇(槐泗、方巷、杨寿、甘泉、公道、杨庙、朴席、头桥、李典等)。区域划分调整还包括交通干线266条,包括古运河市区段至仪扬河河口全长16.7公里,京杭大运河扬州段,高水河,新通扬运河等。
3、调整变化: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共调整2009年《扬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》所确定的功能区划36项;调整2011年《江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》所确定的功能区划分3项;新增功能区划7项。
4、区划内容: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后,扬州市区共形成Ⅰ类区32个,区域总面积327.38km2;Ⅱ类区27个,区域总面积123.88km2;Ⅲ类区21个,区域总面积136.01km2。(附件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》技术说明与划分方案说明)
五、市环保局报批意见
我局认为,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(含《〈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〉技术说明与划分方案说明》、《扬州市区噪声区划图》),符合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有关要求,技术路线正确,内容技术全面,为城市噪声污染源的治理明确了定量指标,为不断改善扬州市区的噪声环境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,可以提交报批。
《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有关解读
扬州市环境保护局
(2017年12月)
一、法律依据。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2015年1月1日;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1997年3月1日;
(3)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;
(4)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;
(5)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22337-2008);
(6)《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2006年3月1日实施;
(7)《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》(2011-2020);
(8)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GB/T15190-2014;
(9)《扬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》(1995年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,2009年第二次修订);
(10)《江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》(2011年);
(11)扬州市近三年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。
二、环境噪声标准。
国家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。
声环境功能区类别
时段
昼间 夜间 0类
50 40 1类
55 45 2类
60 50 3类
65 55 4类
4a类
70 55
4b类
70 60
三、区域类别的含义。
国家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适用区域类别含义:
(1)0类声环境功能区: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
(2)1类声环境功能区:指以居民住宅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、科研设计、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,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。
(3)2类声环境功能区:指以商业金融、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,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。
(4)3类声环境功能区:指以工业生产、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,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。
(5)4类声环境功能区: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,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,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。4a类为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、内河航道两侧区域;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。
四、技术方法。
(1)声环境“区划”依据城市、乡镇总体规划。由于历史原因,扬州城市、乡镇布局不够合理,虽工业退城进园力度不断加大,但商业、交通、文教、居民住宅混杂现象严重,为此,在城市建设的现状下,考虑将来城市发展,不单纯强调某个方面,而侧重依据城市区域现状功能来划定噪声区域类别。
(2)处理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噪声污染现状的关系。“区划”是按“标准”特定含义而制定的区域,不能随心所欲地加以更改,而噪声污染现状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,因此在划定区域类别时应注意两点:第一,不能因噪声污染严重而降低区域标准,又不能不考虑噪声污染源,并加以综合分析,凡是通过环境综合整治,城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关、停、并、转、迁及噪声单项治理噪声污染可以得到改善的区域,绝不降低声环境功能区标准;第二,对于有些噪声污染区域,经过预测,通过行政、经济、技术措施后,也难以达标,宜采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妥善解决。
(3)处理好不同功能区之间地毗邻关系,区域与区域之间不设缓冲过渡地带,尽可能利用自然界限,如道路、河流、围墙、空旷地、建筑红线等,使每个区域都有明确的边界线。边界环境以较严一方标准要求。
(4)根据环境、经济现状分析及多年的噪声监测资料,决定沿用2009年扬州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中不设置0类区,风景游览区如瘦西湖公园、茱萸湾、凤凰岛等风景点仍然执行所在区域功能区噪声标准,即1类区标准。
(5)根据京杭大运河扬州段、古运河、高水河和新通扬运河等船舶流量和噪声测量,大运河扬州段、古运河市区通航段、高水河和新通扬运河等划为“交通干线道路两侧”。
(6)既考虑到“区划”的连续性,也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的超前性。
(7)交通干线:指铁路(铁路专用线除外)、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轨道交通路线(地面段)、内河航道。
(8)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:
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(含三层)的建筑为主,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。
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(含开阔地)为主,将道路路牙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,使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为:
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,距离为45m。
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,距离为30m。
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,距离为20m。
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。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,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参照道路交通。
(9)乡镇噪声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依据各乡镇的规划及现状,规划及现状为工业集中区的划分为3类,由于各乡镇遗留的问题,乡镇企业分布较分散,镇区按照混合区来划分为2类,乡镇规划区(含乡镇工业集中区)以外的乡镇范围按1类执行。